为全面提高国家及黑龙江省强农惠农资金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2026 年黑龙江省强农惠农政策明白本》,梳理国家和省级粮油生产保障、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以及生产者补贴等7部分共44项惠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力求做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为广大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快速查询政策、精准申报资金提供清晰指引。
今天解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支持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
补贴依据
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优化调整前,暂以 2003 年农业税纳税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补贴范围
严格界定补贴范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切实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补助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29 号)规定,省级采取因素法,综合测算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并分配下达,市县实行统一标准。
补贴申报
省级农财两部门印发通知,组织各地农、财两部门详细核实上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经认真分析比对,将补贴面积等有关信息按要求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补贴发放
各地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监管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严禁发放现金、集体代领或以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发放给农业合作社、农场等单位的补贴,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实行公示制度
对经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总额等补贴信息在村屯、乡(镇)或农场(单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5 天,鼓励应用微信群等方式创新公示形式、提高公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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