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暂行实施程序》的通知

2025-05-07 10:22:47 来源: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阅读量:1211 评论

  站内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4〕9号)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实际,我站制定了《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暂行实施程序》,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07月10日实施的《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程序(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暂行实施程序》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25年5月6日
 
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暂行实施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推广鉴定是指由辽宁省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推广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辽宁省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与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使用、证后监督、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推广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申报系统(网址:http://ln.njjd.org.cn/appraisal_font/login)(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系统由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
 
  第五条  鉴定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可推广鉴定产品的产品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产品种类范围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推广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鉴定站将指南建议报辽宁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系统。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推广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者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样式见附件1)、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使用说明书、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提交材料为PDF格式,签字和加盖公章处应填写完整)。
 
  网上填报完成后,应同时准备好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从申报系统下载打印,需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产品规格表。原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下同);
 
  (二)按照大纲要求的用户名单(附件2),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可采信的检验检测、适用性试验验证报告(如适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原件加盖公章;
 
  (六)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仅适用于专项鉴定),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均应提供简体中文版本,并按照纸质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3)依次排好,装订后寄送鉴定站或由鉴定人员到企业现场鉴定时,对材料核对确认后带回。
 
  第十一条  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  推广鉴定申请由综合科统一受理,鉴定站在收到鉴定业务申请后,要将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组织企业所在地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力量对其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核实并反馈鉴定站,未发现异常的,鉴定站按程序继续实施鉴定业务;发现异常的,鉴定站及时做出不受理或终止鉴定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或者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
 
  (六)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
 
  第十四条  鉴定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20**TJL###
 
  其中:20**—4位年号
 
  TJL—推广鉴定项目代号
 
  ###—3位顺序号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六条  推广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  综合科根据承检范围,将推广鉴定任务分配给检验科,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检验科接收任务后,确立项目负责人及鉴定组。项目负责人应在满足推广鉴定条件情况下及时与申请者确定鉴定时间、样机/样品及试验物料、地块等准备事宜。
 
  第十八条  鉴定组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推广鉴定开始实施后,鉴定组依据相关要求对推广鉴定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填写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如发现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涵盖型号等信息与申报信息不符,按本程序第二十二条处理;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营业执照(原件)经营范围、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原件)、指南、大纲适用范围不符的,或者实际产(销)量与大纲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见附件5),并终止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鉴定组对照产品技术文件、执行标准、及相应大纲要求,检查产品规格表填写信息应与上述文件一致。
 
  第二十一条  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等变更或涵盖型号减少的,由申请者提出推广鉴定实施中信息变更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信息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变更的,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予变更的,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提出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填写项目调整单(见附件5),经鉴定站确认后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鉴定项目的,由鉴定站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后,按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鉴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项,导致推广鉴定不通过情况时,可终止后续工作,并出具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附件6)。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组织编写推广鉴定及检验报告,并在推广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及检验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五条  检验科在鉴定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综合科。根据鉴定类型报送相应材料如下:
 
  (一)任务通知单;
 
  (二)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三)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四)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注册报告、变更报告;
 
  (五)报告存档资料移交清单及所列材料 ;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 企业执行标准复印件;
 
  (八) 生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适用);
 
  (十一) 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表(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鉴定站按照《辽宁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组织专家对结果材料进行评审,原则上每季度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通过推广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系统。
 
  第四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七条  鉴定站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标志。
 
  第二十八条  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证书编号由鉴定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T20**2121###
 
  其中:T—推广鉴定
 
  20**—4位年号
 
  21—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代码
 
  ###—3位顺序号
 
  第三十条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生产者依据标志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二维码的信息应包含发证机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如有)、有效期、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二维码由发证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申请者下载制作。
 
  第三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鉴定站提交证书变更的申请(见附件6)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审批(见附件7、附件8),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第三十二条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大纲规定需要鉴定站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鉴定站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7)。鉴定站对上述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审批(见附件8),受理后的变更确认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实施。经确认符合要求的,鉴定站应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20**TJLB###
 
  其中:20**—4位年号
 
  TJLB—推广鉴定变更项目代号
 
  ###—3位顺序号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  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辽宁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系统。
 
  第三十四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系统内自行申请注册(样式见附件9),鉴定站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满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4〕61号)要求,采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产品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的符合性确认方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鉴定站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推广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五章 证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鉴定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八条  鉴定站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日常监督对象,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以及处理方法等。
 
  专项监督方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十九条  鉴定站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四十条  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
 
  第四十一条  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
 
  第四十二条  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监督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由鉴定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鉴定站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发现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鉴定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鉴定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程序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鉴定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六条  鉴定站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总结报告、各监督组的监督报告、不符合项通知单和整改确认报告、不合格产品监督记录表和不合格报告单,以及注销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后监督相关材料由鉴定站存档,保存期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鉴定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鉴定检测工作全流程内控管理,狠抓制度落实和管理责任,规范鉴定行为,防范廉政风险。鉴定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为加强省级鉴定机构履职尽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强化为企服务,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设立公开邮箱:lnsnjjd@126.com,凡涉及鉴定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受理、鉴定、发证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各有关企业均可向公开邮箱反映。所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并署企业真实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具体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07月10日实施的《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程序(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样式)
 
  2.用户名单
 
  3.辽宁省农机试验鉴定纸质申请材料目录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信息变更审批表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表
 
  8.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审批表
 
  9. 辽宁省农业机械注册申请表(样式)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产品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