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网 补贴动态】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设施农业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10月27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了《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相关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和加速先进、适用、环保的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通过试点,大力探索农机新产品分类归档、补贴验收、资金兑付的方式方法,引导推动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方案》明确,试点产品为温室大棚骨架。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近两年销售均价的30%进行测算。试点范围覆盖全省,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
试点时间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对于按照本试点方案要求新建的温室大棚,且在试点时间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产品给予补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此次试点补贴资金方面,试点期间年度试点补贴资金量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
补贴对象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年度内,起补面积为1000平方米(含),至多为50000平方米(含),原则上须集中连片建设。注:起补面积指温室大棚室内面积(日光温室不含耳房)。
补贴申报按如下流程进行: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实行“先安装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原则,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一)发布实施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贯彻执行。
(二)企业备案(投档)。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且自愿参与陕西省农机新产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的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并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等。
(三)自主购机。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备案(投档)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安装。为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补贴对象须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钱款。补贴对象对自主购买和安装行为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试点产品生产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销售发票、售后服务凭证、结构计算书、施工图、竣工图、产品合格证书、建设合同、材料(价格)清单等资料。合同应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材料(报价)清单应能清晰体现补贴试点产品价格。发票上须注明购买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身份证号或纳税人识别号,补贴试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信息。
(四)申请补贴。产品完成安装后,补贴对象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非现金支付凭证。
3.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安装前及完成后的现场图片。
6.《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4)、建设合同、材料清单、施工图、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装订成册的材料用于存档。
(五)现场核验。补贴申请后,各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核验,主要核验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补贴申请资料,填写《陕西省温室大棚骨架购置补贴现场核验表》(附件5)。各试点县须安排工作经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有补贴试点产品进行建设质量核查。单户补贴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温室大棚必须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参与现场确认。对核验通过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利用一站式服务中心、相关网站等对受益对象进行公示。
(六)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办补贴资料及核查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通过的,出具购置补贴结算文件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资金兑付后,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补贴产品开展建设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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