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网 补贴动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和“菜篮子”供给能力,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近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实施方案》指出,试点目的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针对全市新建的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钢骨架(以下简称“温室大棚")进行补贴,统一建设标准,提高温室大棚的宜机化水平,推动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积极探索试点产品分类归档、补贴额确定、资金兑付的方法路径,为其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实施方案》明确:
补贴产品为温室大棚钢骨架及配套设备;
试点范围为天津市各涉农区;
补贴对象为天津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温室大棚的起补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温室大棚之间空地、操作间(耳房)不计入建筑面积;
试点期限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和发票时间均在试点期限内的温室大棚,可申请补贴。
补贴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补贴产品的用地符合本市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要求。
2.补贴产品用于作物种植,符合温室大棚设计要求,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宜机化发展方向。设计.选址、场区布局、基础、施工等符合相关标准。
3.钢结构骨架必须工厂化生产,采用热浸镀锌等防腐处理,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现场进行组装,不允许现场焊接,自行安装不予补贴。
4.补贴产品领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竣工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性,铭牌。
5.领提供市级以上农机推广鉴定部门出具的田间验证评价意见(田间验证评价表见附件2.田间验证评价办法表见附件3).补贴产品要有10栋以上的推广应用。
补贴产品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加工制造安装施工能力,具备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3.拥有*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
4.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向补贴对象提供使用说明书、竣工图、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进行温室大棚使用培训。
补贴资金规模及补贴标准:
分年度实施,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余额不结转下年使用。实行“先建后补,先报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
试点期内,分两类给予补贴: 1.日光温室; 2.塑料大棚(合含电动卷膜机)。补贴标准详见附件4。
单栋温室大棚补贴资金不超过1.3万元。年度内,农业生产个人每户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操作流程上,实行“先申后购、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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