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的这一《办法》共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等条件。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用途明确;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等条件。
《办法》禁止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的、新发现未经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遗传资源。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的畜禽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国的粮食问题及政策建议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机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农机网,转载请必须注明农机网,https://www.nongjx.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