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闻

农机局长私自转借农机补贴 被判处挪用公款罪

2013年12月17日 09:35来源: >>进入该公司展台人气:2677


  nongjx导读: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呈明显增多之势,问题十分突出近日,昨日记者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身为单位主管领导,原景泰县农机局局长辛某竟自作主张将15万元农机补贴款借给他人使用,被告人辛某挪用公款的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决构成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2007年12月20日,时任景泰县农机局局长辛某与芝某共谋后,个人决定将景泰县农机局农机具补贴自筹款15万元借给芝某使用。2008年3月31日,芝某归还其款。2012年11月18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辛某、被告人芝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辛某、被告人芝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一审宣判后,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畸轻,罚不当罪。2013年5月30日本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辛某将公款所借给的甘肃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芝某,该公司是与景泰县农机局有供货关系的单位,景泰县农机局尚有该供货单位部分货款未结。借款时,辛某还安排会计将芝某的房产证予以抵押,在一定程度上将公款损失的风险减小,且原审被告人芝某按期全额归还了所借公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结合辛某从中谋取利益价值较小,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2013年10月9日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查出辛某挪用公款时,办案人员发现原景泰县农机局补贴办公室原会计兼出纳温某亦有挪用公款嫌疑,经查,2007年11月29日,被告人温某与余某共谋后,由温某将农户购买农机具自筹资金5万元借给余某,用于购买生产涂料的原料。2008年5月12日,余某归还了5万元借款。2007年12月14日、2008年1月12日,王某两次向温某借用农户购买农机具自筹资金共计4万元。2008年2月20日,王某归还了该笔借款。景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被判无罪。2013年10月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温某、余某的判决。改判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农机补贴领域之所以容易出现犯罪,主要原因是国家农机补贴信息不透明;补贴机具市场诚信建设有待加强;对农机部门权力监管不力。”
  
  针对国家农机补贴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全国各地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补贴实施制度,采取措施,严格落实,特别是完善、强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农机补贴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平台。建立农机补贴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平台,平台包括补贴政策、申请补贴的程序、哪一品目机具能获多少补贴、农机具生产商及价格、农机具配件组成及功用、农机补贴的结果等有关全部信息。
  
  其次,搭建阳光交易场所,提供补贴购机“一站式”交易和服务。将农机补贴的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
  
  再次,建立农机补贴目录价格招投标制和企业产品准入诚信制度。凡在补贴目录上的农机生产商一经查实有签订虚假协议、以小套大、以部分套全部等情形的,不得进入补贴目录。引入招投标机制,规定择优确定纳入目录的农机具,在年度内不允许变动,防止补贴机具定价过高等问题出现。
  
  (本文来源:中国农机总网)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机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农机网,转载请必须注明农机网,https://www.nongjx.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