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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中有关部分

阅读:545发布时间:2008-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令第29号)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2.删除第八条。

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登记备案。"

5.第十四条修改为:“《作业证》由*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6.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7.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令第39号修订)

删除第九条。

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令第39号修订)

1.第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2.第五条修改为:“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令第10号)

1.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第八条修改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农业机械登记表;

(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3.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令第39号修订)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条“特制定本条例"改为“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机化*技术提供依据。"

3.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4.第十七条修改为:“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助、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7号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废止下列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1994年9月2日*发布,1997年*第39号令修订)

3. *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4月3日*发布,1997年*第39号令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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