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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计
2017-10-18 阅读(195)
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故障熄灭后,供事故情况下继续工作,人员安全疏散的照明,是建筑物内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都有重要的作用。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和名称
应急照明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0.3.2.2条的规定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
疏散照明: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而设置的照明。
如果设计人员对分类及其含义还不很清楚,致使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弄清三类应急照明的每一类含义、作用和如何设计。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照度有以下规定。
1、人防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和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要求zui低照度不应低于5Lx,一般平面疏散区域要求zui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L 16-2008对应急照明zui少持续供电时间规定如下:
1、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2、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
(2)航空疏散场所、避难层疏散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min。
(3)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80min。
(4)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像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1、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方式的组合。
2、来自电网的电源特点和应用
这种形式应用普遍,转换快,可靠,持续时间长。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厂等,往往比较容易取得这种电源。一般说,公共建筑、厂房内,由于生产需要,具有电网备用应急电源时,首先利用它作为应急照明电源。反之专门为应急照明而设置,则不经济合理。对于继续维持生产的备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备用照明,应与生产电力设备、消防泵使用同一备用电源,一般取自电网。
3、应急发电机组的特点和应用
电源中断后,应急发电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起动时间约需15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而不能单独用于安全照明。专为应急照明设置的发电机组,通常是不经济的,也不合理。在高层建筑常常是为消防要求设置的。可作为备用电源。
4、蓄电池组的特点和应用
蓄电池可靠性高,转换迅速,能适应各类应急照明。缺点是容量小,持续时间较短,在重要的公共建筑有时和其它应急电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取得电网备用电源较困难时,用蓄电池较为合算。
备用照明的设置
1、需要装设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应根据场所的生产、工作和运行特点而定,各种行业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以下列举几类需要备用照明的场所:
(1)断电后需要有照明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否则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场所。
(2)照明熄灭将造成系统运行或工作无法继续运行,从而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的场所,如通讯中心、电视台、发电站、城市供水设施,还有国家大会堂、比赛场馆等。
(3)照明熄灭将妨碍消防工作的想法控制中心或指挥中心、消防设施间等。
(4)重要的地下建筑,如地下铁路车站及运行室、地下旅馆、商场及娱乐所等。
(5)照明熄灭将造成现金或贵重物品被窃的场所。
2、备用照明的布置
(1)备用照明应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以求经济、合理、整体协调。
(2)断电后要求继续坚持工作或需要进行必要的操作的场所,备用照明灯要布置在需要工作、操作的主要部位。
(3)照明熄灭后整个场所都要继续工作的,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一部分作为备用照明;当备用照明要求与正常照明保持相同照度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利用正常照明全部灯,而不另装灯具,在电源故障时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