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网 补贴动态】 今年,受多重因素影响,农资价格有一定上涨,这对种粮农民带来一定压力。为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此前中央财政下达了200亿元资金,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从而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种粮增支影响,稳定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相关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实施方案》明确,补助对象为2021年核实并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或稻谷生产补贴的生产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2022年已经明确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目前已签订的流转合作(或协议),及时调整变更本次补贴发放对象。2022年早稻插秧较早的地方,也可以兼顾已经种植的早稻,但必须及时开展早稻面积现场核验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各县(市、区)的具体补贴对象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在本县(市、区)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已领取此项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2022年稻谷生产补贴。
补贴标准方面。《实施方案》明确,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以各县(市、区)2021年粮食播种面积、早稻面积、大豆面积三个因素,分别占60%、20%、20%的权重进行测算和下达补贴资金。同一县域必须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
补贴对象清单、补贴面积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在补助对象种植粮食的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一卡通”或经营主体账号兑现补贴资金。《实施方案》明确,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家要求在2022年4月15日前将贴资金发放完毕。
发放流程方面,按照“制定县级方案—政策宣传—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公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符合本县(市、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并及时印发本县(市、区)实施方案,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所属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策宣传。各地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纪律,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审核公示。县(市、区)、乡共同整理编制补贴对象、补贴面积清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公示3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整理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联合行文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补贴对象所在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六)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级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乡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乡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各市要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督促指导,自治区也将适时进行抽查。对未按时完成补贴资金发放任务的县(市、区),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价评分标准》,在评分中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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