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网 通知公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超标粮食的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二、超标粮食的判定
(一)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三、超标粮食的处置原则
(一)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本地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落实管控区域粮食种植、收购、存储、加工、销售及转化处置等环节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原则。
(四)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
(五)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四、超标粮食的处理方向
(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发改(粮食)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相关部门。
五、超标粮食的处置方法
(一)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的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升标准,使之分别转化为饲料用粮、非食用工业用粮等,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超标粮食可采取定向自主销售、定向竞价等方式销售出库。销售时,要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或发票中的明确用途。买方应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在超标粮食处置完成一周内向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加强对超标粮食跟踪监管,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备处置超标粮食的相关信息,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超标粮食的处置费用承担
超标粮食的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处置费用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粮食质量超标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处置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用等。
七、超标粮食处置的监管责任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改(粮食)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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