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月1日起实施!多措并举扶持农机发展

2020-01-02 14:19:59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阅读量:33554 评论

  【农机网 地方农机】《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四条。在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推广、培训、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制造、销售、使用、维修、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多项扶持措施,多措并举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都市型农业。
 
  第二十八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农业机械购置和报废更新、科研开发与推广、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加强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支持老旧农业机械装备报废更新,对按照规定进行报废更新的,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机械深耕深松整地、机播机收等有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升农业生产综合效益的农业机械作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科研院校,研究、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农业机械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进行智能制造等技术升级改造,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第三十二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等建立智能农业机械作业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信息技术。
 
  第三十三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油供应部门优先保障重要农时季节农业机械作业用燃油供应。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对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装备贷款进行贴息。
 
  第三十六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建设规划中,应当依法优先安排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所需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农业机械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用地,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作为设施农业配套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照农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本市农业机械特点的保险产品,逐步扩大农业机械的保险范围。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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