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网 补贴动态】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设施农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对全省新建或改造设施农业小区节能日光温室应用标准化钢结构骨架实施补贴,深入推进设施农业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农业机械化与农业设施化相融合,着力加快先进、适用、环保的固定式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设施农业农机装备转型升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发展实际,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全省农民对农业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加快农业机械化与农业设施化相融合,经农业农村部备案批准,2019-2020年对全省设施农业小区节能日光温室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实施补贴试点。
试点补贴产品品目
补贴产品为节能日光温室标准化钢结构骨架。钢结构骨架主体应用于辽宁省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主要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节能日光温室和钢结构骨架大棚。
补贴产品条件
补贴产品应通过科技或农机部门鉴定,或拥有*,且不能侵犯知识产权。
补贴产品为定型产品,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补贴产品要有50栋以上节能日光温室的推广应用。
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性铭牌。
补贴标准
试点期内,分三类给予补贴:
全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温室内每亩生产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1.4万元。
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温室内每亩生产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1.2万元。
钢结构骨架大棚,每栋棚内每亩生产面积钢结构骨架定额补贴0.8万元。
试点期内,优先支持政府规划的新建设施农业小区,优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日光温室。每栋温室(大棚)内超过1亩的生产面积可以折算补贴额度,每栋多折算2亩;每栋温室(大棚)内不足1亩生产面积的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
纳入政府规划的设施农业小区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购置钢结构骨架者,包括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规模
全省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使用按照“政府引导、计划管理、总额控制、超额不补”的原则,根据各地建设需求,由省下达年度计划,核定补贴资金总额,由各市在省财政下达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
操作流程
节能日光温室标准化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行“先申后购、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发本地区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二)自主投档。节能日光温室标准化钢结构骨架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
(三)申请审核。纳入政府规划的新建或改造设施农业小区的补贴资金申报对象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实地查验建设地点,核验申报材料。
(四)申请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向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或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
(五)自主购置。申请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投档和备案通过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并对自主购买和安装行为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要求全程留痕。
(六)核实查验。产品完成安装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验。现场确认包括查看温室建设安装合同、安装清单、建设图纸、棚内空间照片等内容,确保一致性。
(七)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完成核验、公开公示等环节后,将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申请等相关材料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申请补贴对象。
(八)信息公开。将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补贴相关信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公示补贴产品的相关政策信息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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