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2019-09-12 14:48:04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阅读量:28818 评论

  【农机网 地方农机】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开展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并将增加120个试点单位。
 
  试点工作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等三方面12项任务开展试点。
 
  试点内容
 
  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强化规范建设;拓展业务范围;丰富出资方式;强化服务功能。
 
  促进联合与合作:推进区域性联合;推进行业性联合;推进产业链联合。
 
  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加强示范;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畅通退出机制;搭建服务平台。
 
  试点时间
 
  试点为期2年,自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
 
  试点申报条件
 
  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本省份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情况,未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
 
  二是试点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工作,建立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三是试点地方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有承担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试点单位确定
 
  2019年拟新增120个试点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县适当倾斜。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19年10月18日前,将等额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农业农村部,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农业农村部在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批复试点单位名单,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据此批复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组织实施
 
  加强试点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在试点县(市、区)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支持效应。
 
  加强工作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加强经验总结。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0年9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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