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0年05月17日
资料类型文件资料大小
下载次数0资料图片【点击下载】
上 传 人默认需要积分0
关 键 词
暂无上传相关文件
【资料简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zui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牧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牧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牧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牧业。

  (三)加大*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牧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三)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粮油主产县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四)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五)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六)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七)操作程序科学、简便、。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分县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的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倾斜。农牧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3大类39个小类15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全省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原则上zui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为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省财政配套补贴资金800万元。

  根据我省实际对谷物联合收割机、微耕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大蒜收获机具、保护性耕作机具、实行省级资金叠加补贴。补贴比例为30%—60%(详见补贴产品目录)。

  为加大保护性耕作机具的推广力度,在每台机具补贴60%的基础上,可将与之配套的3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的补贴标准上再叠加20%即提高到50%进行补贴。但须由当地农牧局报省农牧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牧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按照《青海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由省级政府采购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

  八、申报程序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提出本年度资金使用意见,并制订本地的《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10年4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审查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为保证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可对价值较低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启动实施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和《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系统,并抄送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重申对购补的机具必须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购补的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必须登记挂牌。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牧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牧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牧民的权益。

  各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县级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牧厅。12月省农牧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购机补贴专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并同电子信息档案资料一起于15日前报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