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牧区牧民购机补贴实施方案

2010年04月27日
资料类型文件资料大小
下载次数0资料图片【点击下载】
上 传 人默认需要积分0
关 键 词
暂无上传相关文件
【资料简介】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牧民购置畜牧业用机械的政策扶持,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牧民购机补贴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公平公正、务求实效原则。根据全区牧区多样性特点,确定重点补贴机型;发展重点机械化生产项目,创立不同发展模式,提高公开透明度,确保政策实施的公信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保障牧民自主选择、自主发展的权益,保证程序规范、操作严格,让牧民得到真正实惠。

  (二)突出扶持规模化,发展社会化服务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提高生产力水平。购机补贴资金投放向牧机合作服务组织、牧机大户、畜牧业大户等直接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培育社会化服务力量。

  (三)优化扶强,带动产业化发展原则。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引导牧区机械化资源优化配置,带动畜牧业机械制造、营销、维修形成产业规模,实现持续发展壮大。

  二、补贴区域范围、对象和品种

  (一)补贴区域范围

  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业苏木(镇)(名录见附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自治区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牧业苏木(镇)的牧民,直接从事牧机作业的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牧区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业专业合作社,牧区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三)补贴品种

  补贴产品品种共12大类35小类112个品目5630个机型,具体品种见《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

  (一)资金规模

  牧民购机补贴资金总额为1.3087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资金6780万元,盟市财政配套6307万元。根据各盟市财政收入不同情况,自治区与盟市两级财政分别按照3:7、5:5、7:3比例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是:鄂尔多斯市、包头市本级财政匹配70%,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本级财政匹配50%,兴安盟、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本级财政匹配30%。各盟市财政配套资金具体额度见《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分配表》。

  (二)补贴标准

  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自治区、盟市财政专项资金累加补贴20%,总体补贴比例达到50%,按照机具类别分档,定额落实到具体机型,具体补贴额见《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其中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风光互补设备中央财政资金不予补贴,由自治区、盟市财政叠加补贴30%,按两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分摊;网围栏补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与自治区划区轮牧项目结合,资金切块下达。网围栏具体补贴对象条件、申办补贴程序、补贴区域范围,待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时统一明确规定,中央财政*批资金不予补贴。牧民购机单机补贴额zui高不超过8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操作办法

  牧民购机补贴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配套落实,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1、资金下达。为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基层能动性,并保证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只有盟市配套资金相应到位后,自治区财政资金才将下达到盟市专户,由盟市财政、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搞好资金使用监督与相关服务。盟市、旗县不能相应安排配套资金的,不予安排自治区财政资金。

  2、落实补贴。落实购机补贴的做法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做法相同,保持同步,实行差价购机,即除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网围栏和风光互补设备外,牧民交足机械全价的50%提货;其余50%由经销企业垫支,统一到牧民所在盟市报账结算,领取差价款。

  3、补贴对象身份确定。确定牧民购机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所在地牧民户籍簿、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从事畜牧业生产。补贴对象包括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工程中转移出去的牧民户。凡享受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种粮直补等惠农政策的,不再享受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身份确认有难度的,以旗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为依据,通过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定,上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备案。补贴对象申请补贴,须同时持牧民户口、草场经营证和所在嘎查出据的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证明原件,验证后提供复印件,与有关证明材料一道存档备查和提交结算使用。凡在牧民身份确定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凡借助牧民身份倒买倒卖补贴机具的,给予严厉打击。

  4、补贴的重点机具类别。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重点解决牧区牧民生产生活急需、特需和关键生产环节的机具,要把草业机械、畜牧养殖机械设备、奶业机械设备、风光互补设备及其动力机械作为累加补贴的重点机型,列入优先序列,其它与农区交叉机型排序在后;其中小麦联合收割机、大豆收获机、水稻收割机等纯粮食作物作业机械,只有在上述机具累加补贴满足需求之后,累加补贴资金有剩余情况下方可累加补贴。各地要切实严格把关,保证牧民、牧区得实惠。自治区、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

  5、资金结算。牧民差价购机后当即索取发货票,供货企业留存底联。发货票须注明中央、自治区、盟市财政资金各自的补贴比例和补贴数额。供货企业出据发货票后制作复印件,申请报账结算时,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中央财政资金到自治区结算,自治区、盟市财政资金到盟市结算,领取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牧民购机补贴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建立责任制,加强对牧民购机补贴工作的领导,密切关注政策走向,深入牧区牧户倾听牧民和基层组织反映,跟踪监督政策实施全过程,保证政策落实不走样,把政策实惠不折不扣落到牧民身上。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信息,为政策不断完善提供依据。

  自治区牧区牧民购机累加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翟  琇(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赵淑华(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局长)

  包玉德(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处长)

  娜  仁(自治区农牧业厅财务处处长)

  艾  春(自治区农牧业厅监察室调研员)

  成  员:王建江(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副局长)

  杨  牧(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调研员)

  白明辉(自治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郝建国(自治区农机鉴定站站长)

  莫日额(自治区农机监理站站长)

  王  晓(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主任科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各种媒体特别是重要媒体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面向牧区牧民、面向全社会深入宣传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解答牧民咨询,受理牧民投诉,为社会了解、监督、建议提供便利。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各级农牧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落实资金申请、分配、使用,搞好协调配合;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

  2、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公布,认真查办有关案件。自治区监督:。

  3、建立专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制度,保障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牧民手中。

  4、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严禁"要求。"三个禁止"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牧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四项制度"即中央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牧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牧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牧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的机具展演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四严禁"即严禁向牧民收费,严禁向农牧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牧民收费。自治区将对实施较好的盟市或旗县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

  (四)加强服务措施。针对牧区地区偏远、条件较差情况,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服务工作。农机质量监督系统要强化补贴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及时发现、处置质量问题;农机推广系统要紧密生产、销售企业,针对牧区特点,搞好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认真培训驾驶操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农机监理系统要充分发挥基层机构作用,配合技术培训,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机车上牌、人员颁证,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