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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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总局党委确定的加快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实现粮食生产350亿斤目标。以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为主要任务,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兼顾畜牧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大型、*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机具的推广应用,zui大限度发挥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牧场农业职工购买和使用*、大型农业机械积极性,推进现代化大农业建设,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垦区农业职工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业职工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业职工增收。

  (二) 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垦区农机装备水平,重点装备大型*的农业机械,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尤其是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加大*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和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大力推广大型、*、适用农机化新技术和新机具,加快提升农机科技水平。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分局和农牧场的区域特色和农业类型。向产粮大场倾斜、向奶牛主产区倾斜、向重点农作物和畜牧业关键环节倾斜、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大型、*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四)充分尊重农牧场农业职工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学、简便、。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要覆盖垦区所有的农牧场。重点实施旱田现代农机装备工程,推进水稻育秧、插秧和收获机械环节机械化,推广精密播种、玉米收获、马铃薯和甜菜等经济作物种植和收获、青贮玉米饲料收获,保护性耕作机械化和畜牧业机械化。

  在综合考虑垦区东部和西部分局农牧场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发展水平等差异的基础上,根据各农牧场申报情况和国家给予补贴资金的规模,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平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分局(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和农牧场(含分公司)本年度*批购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另行下发)。购机补贴资金向粮食生产大农牧场、畜牧养殖大农牧场、保护性耕作示范场、国家农业机械化示范场倾斜。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畜牧养殖机械、喷灌机械、设施农业机械等9大类,40小类(详见附件)。

  1、动力机械重点补贴180马力以上(垦区西部发展经济作物和畜牧业的农牧场放宽到12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及配套深松整地机、重耙、播种机等机具。

  2、收获机械重点补贴140马力以上全喂入水稻联合收获机和160马力以上旱田用谷物大型联合收获机(哈尔滨分局所属农牧场可以放宽到80马力以上全喂入水稻联合收获机);水稻半喂入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等。

  3、微耕机、卷帘机、滴灌等设施农业机械于补贴哈尔滨分局有大棚设施农业的农场。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补贴机具由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通过采用招标、竞争谈判、择优筛选等办法选型确定,并制订《2010年度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供农牧场农业职工选择。总局在制订补贴目录时将对国家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取舍,同时参考和借鉴《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结合总局的实际,并上报农业部备案认可后,由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予以发布执行。补贴机具应是*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省级或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垦区总体上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除进口机械外,国产机械单机补贴额原则上zui高不超过5万元。12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农牧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自有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垦区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场农业职工(含非农业职工的农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场,以及取得分局畜牧部门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服务组织);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大中型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奶牛养殖小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总局重点乳品生产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等。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业职工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业职工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统一公布,供农牧场农业职工自主选择。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八、购机补贴工作操作程序

  1、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根据国家《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会同总局财务处提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初步意见,经总局批准后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时下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各农牧场要通过媒体及农牧场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业职工公布、宣传国家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并根据方案精神,在规定时间由购机者自愿向农牧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

  2、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根据总局农机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前工作重点,在综合考虑不同分局和农牧场之间差异的基础上,根据各农牧场的申报情况和国家给予补贴资金的规模,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分局(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牧场(含分公司)本年度购置补贴类别、数量和补贴资金分配意见,并及时下发到分局和农牧场。

  3、各分局农牧场收到补贴款后,做为购机预付款形式立即全部汇至总局招标局农机补贴往来账户,然后根据购机补贴实施和购机合同执行情况逐步结算,各农牧场必须按购机补贴计划全部实施完毕,如出现补贴资金结余,总局将收回另行调剂使用。

  4、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计划,采用招标、竞争谈判、择优筛选等办法,zui后确定补贴目录机具的价格,并分批下发采购通知,zui终由用户自己选择所要购买的具体机型、品牌和生产厂家。

  5、农牧场农机和财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对象的资格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zui终确定购机者名单、机具名称、购买数量、补贴金额和需交纳的购机差额款,并在购机者所在作业区或农牧场机关办公地点张榜公示7天,确保享受补贴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农牧场要设立补贴专项,向社会公布。

  6、补贴对象确定无异议后,农牧场农机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网上申报和审批),并对本农牧场农业职工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分局农机局,经分局农机局审核后汇总,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7、经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确认后,农牧场农机部门负责组织收缴农业职工购机差额款,汇至帐户。总局将统一与供货单位(经销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设备运送地点。

  8、农牧场农机部门负责组织供货和提货的交接工作,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购机者需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农牧场农机部门代表购机者填报产品质量验收单,并同供应商共同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作为供货单位结算依据。

  9、补贴设备到位后,各农牧场农机部门要对购买的机具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于10月中旬上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进行汇总,同时要求各生产企业必须在补贴机具的显着位置做喷漆标志(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0年国家补贴机具)。

  10、供货单位持政府采购验收单和购机发票到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并交垦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结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到总局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按要求尽快将资金拨付至各农牧场,农牧场应按购货合同要求,及时将补贴款汇至总局要求的帐户。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牧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牧场职工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职工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综合考虑并结合各地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发展实际需要、以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加强对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启动实施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凡是享受购买补贴农机具的,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进口机械按《海关法》要求5年内海关进行监管,不许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分局农机局部门批准,并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备案,属于进口机械的必须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批准。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合理确定补贴范围,科学设定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职工持续增收。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合理分配补贴资金,促进区域农机化协调发展。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各级财务、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总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农场(分公司),将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业职工的宣传引导,让农业职工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职工的反映,安排专门人员受理职工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职工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购机者的权益。

附件:

2010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一、动力机械类

  1、18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

  2、120马力以上拖拉机(垦区西部分局部分农场)

  二、耕整地机械

  1、联合整地机

  2、耕耘机

  3、深松机

  4、重型耙

  三、种植机械

  (一)播种机械

  1、谷物条播机

  2、谷物精密播种机

  3、根茎类种子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机)

  4、免耕播种机

  5、水稻钵育播种机

  6、甜菜育苗成套设备

  7、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

  (二)栽植机械

  1、水稻高速插秧机

  2、水稻钵育插秧机

  3、甜菜移栽机

  四、植保机械

  1、喷杆式喷雾机

  2、农用飞机

  五、收获机械

  (一)谷物收获机械

  1、自走式全喂入(水稻、玉米、大豆、小麦)联合收割机

  2、水稻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3、水稻(小麦)自走式割晒机

  (二)玉米、豆类收获机械

  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2、芸豆拔秧机

  (三)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1、马铃薯收获机

  2、甜菜收获机

  (四)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1、青贮饲料收获机

  2、割草机

  3、搂草机

  4、捡拾压捆机

  六、收获后处理机械

  1、粮食烘干机

  2、种子烘干机

  七、畜牧养殖机械

  1、TMR奶牛饲料搅拌机

  2、挤奶机

  3、储奶罐

  4、运奶罐

  5、多功能牧场管理机

  八、喷灌机械

  1、喷灌机

  九、设施农业机械

  1、微耕机

  2、卷帘机

  3、滴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