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闻

农机“三包”规定的主要内容

2007年03月12日 12:00来源: >>进入该公司展台人气:9045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1999 年9 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正文共有30 条,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三是,为了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监督管理。

  *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释义>

  1、本规定调整的产品,明确在本规定附件一《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进口产品适用于本规定。

  2、未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损失赔偿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释义>

  1、“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依法承担三包责任,以防止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因责任不明,对农民的三包要求互相推脱责任,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2、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义务和责任。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释义>

  “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是指本规定及其附件《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三包故障表》、《拖拉机三包故障表》、《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三包期限、主要部件范围、故障范围、修理次数和要求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三包责任、义务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低于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释义>

  1、“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是指销售者销售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包义务,承担三包责任,否则应停止销售农机产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2、“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销售者的义务,是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检查、验明供应产品质量、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重要手段。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需要,进货检查验收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外观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的检查、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的检查、发动机运转是否正常的检查等等,对产品必要的内在质量的检查,可按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约定执行。

  3、“法定标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对于本规定调整的产品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准编号、中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规格、型号、等级、性能说明、主要参数、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及储运注意事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4、“三包凭证”,是指产品售出时,须由销售者按凭证内容填写完整,并提供给农民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凭证。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

  1、“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是指修理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合同,免费为农民修理产品并保证产品修理的质量。

  2、“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是指三包有效期外,修理者应当对农民送修的产品,及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况下,农民要求修理的产品给以修理,并保证产品修理的质量,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装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释义>

  1、“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2、“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者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产品的特点采用文字、图示、表格等向农民表明产品的用途、结构特征与工作原理、技术特性、尺寸重量、安装调试、使用操作、故障分析与排除、安全保护及事故处理、保养维修、运输储存、开箱及检验内容等方面的信息。其作用是指导农民正确地安装、使用产品和对产品进行必要维护、保养、修理;

  3、“三包凭证”,是指由生产者随出厂产品提供给农民,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本规定第八条第2 款列出了三包凭证的基本内容;

  4、“有关技术文件”,是指生产者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向农民提供的产品安装图、原理图、基础图等图样和技术文件清单、备件明细表、易损件明细表、装箱单、证明书等技术文件。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释义>

  1、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均自开具之日起,至本规定或本规定附件二《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规定的三包有效期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

  2、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有效期应顺延,顺延时间为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

  3、赊销、赊购和分期付款的产品三包有效期应从实际交货日期算起。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释义>

  1、“产品出现故障”,是指产品使用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功能,并包括存在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具体表现为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示的标准不符,或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示的质量状况不符;产品存在缺陷。

  2、“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是指三包期内,经本规定所称销售者初次销售后,农民从出让者或者出售者那里取得或者买得的产品。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如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转手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产品重新检验和状况评估,并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3、“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是指农民丢失和三包凭证,但是可以提供证明产品仍在三包期内的证据(如发货票存根、发货票影印件、由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牌照可以查到的产品购买日期等),则农民仍然可以享受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就近未设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释义>

  1、“三包凭证上的修理者”,包括生产者自行设置的维修网点和生产者通过与修理者签订修理合同的方式,由生产者的特约维修网点。

  2、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应由修理者免费负责修理。

  3、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本规定附件二《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所列产品的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由修理者免费负责修理。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 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

  1、“自送修之日起40 日内”,指修理者接受农民送修产品之日的次日,计为第1 日,至第40 日,包括第40 日。

  2、“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是指由于修理者技术水平、工作事故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的,由修理者赔偿损坏的产品,包括整机和零部件。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 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释义>

  1、超过40 日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当凭修理者出据的记录,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销售者向农民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 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释义>

  1、产品自售出之日的次日计为第1 日,至第15 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有权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修理没有顺序之分,修理不是换货的必经程序。销售者应当按农民的要求免费给予换货或修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安全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使用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4、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判定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释义>

  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的条件是:

  1、本条*款所列产品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第二款所列产品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

  2、产品因发生上述故障修理两次;

  3、两次修理均是同一故障;

  4、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具备上述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在这里,修理两次是更换总成或者部件的必经程序(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 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 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释义>

  1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 日出现规定附件三《内燃机三包故障、拖拉机三包故障、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中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除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 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不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释义>

  销售者给予农民换货时,应当提供合格品。不得将不合格品、残次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调换给农民。但修理过的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除外。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释义>

  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给予退货的原因是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调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而且农民要求退货的。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 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 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释义>

  1、“易修理的故障”,是指服务网点的维修人员用常用的维修工具就能诊断并修复的故障。

  2、“不易修理的故障”,是指诊断难度和修复难度较大又不能及时就地修理的故障。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释义>

  1、“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是指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产品发生故障后,不能被驾驶行走又不能得到上门修理,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

  2、“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是指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释义>

  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更换时,应在修理记录上注明更换的主要部件和更换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 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 至2 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释义>

  “处理不符合本规定”,是指销售者未按本规定的要求承担三包责任和义务,具体指销售者在三包有效期内不执行或者不*执行本规定要求,如三包有效期限的计算规定、免费修理的规定、承担退货和换货责任的规定等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释义>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经营驾驶、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的操作和使用。凡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进行驾驶、操作,在三包有效期内,造成产品故障的,不实行三包。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一)因生产者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三包责任:

  (二)因产品包装或者防锈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要求造成的三包责任;

  (三)因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致使农民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发生换货、退货后,属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农民退换回来的产品,并提供换货所需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及退货所需资金。因销售者存放、保管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释义>

  1、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依据分为有产品购销合同与无产品购销合同两种情况。有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依照合同向生产者追偿。无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可按本条规定的范围向生产者追偿。

  2、“退货所需资金”,是指发生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退货,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资金,数额应按双方约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释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释义>

  1、因产品三包问题农民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可“申请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是对发生的纠纷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是指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指农民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有关三包问题,表达意愿,请求解决纠纷。

  2、“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是指当事人双方同意将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在双方达成裁协后,由仲裁机构按法定程序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 年9 月1 日起施行。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机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农机网,转载请必须注明农机网,https://www.nongjx.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